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徐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同意其在本案开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7月21日、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曾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