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徐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同意其在本案开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7月21日、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曾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