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宝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钻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607号
原告:宝鸡市宝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号院*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钻井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号旧办公楼第*栋***层。
负责人:***。
原告宝鸡市宝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钻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宝鸡市宝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市宝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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