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263号
上诉人南京隆一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一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新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以双方的和解协议证明已经隆一德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新兴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隆一德公司的起诉。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9元,均减半收取59.50元,由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云云
审判员 许 轲
审判员 丁 飞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