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1民初3820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又未能完全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本案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抗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9400.71元、诉讼费893元,并承担以货款29400.71元计算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志道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