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60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00550-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05078-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区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公司已关门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有价值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承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