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317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核铸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23民初2317号

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仪征市真州镇沿山河东路-**,法定代表人:戴娅。

委托代理人:马发年,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志兵,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金核铸造,住灌云县任庄民营工业园园,法定代表人:吕刚。

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金核铸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金核铸造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金核铸造厂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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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生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