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党天勤与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2民初118号
原告:党天勤,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娟。
原告党天勤与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党天勤于2020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天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天勤撤回对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党天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