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2民初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作出(2020)川0822财保7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4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4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