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坤六与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邓坤六,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小彦,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邓坤六与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向邓坤六赔偿损失106510.13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的银行存款109023.13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彦的银行存款109023.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献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