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6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539号附4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娟,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国际大厦C座24层。
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