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1号
原告:吕映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
被告:陈静,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李政蓉,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固城县。
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539号附4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7981XD
法定代表人:赵娟。
原告吕映平与被告陈静、李政蓉、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吕映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吕映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寇 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