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战前区6号地金豪华府C3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峦山西巷8号。
法定代表人:夏雨,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执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杨为忠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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