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金海路158号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63734916。
法定代表人:唐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663980425Q。
法定代表人:蒋阳明,该公司经理。
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井洋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蒋 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宏宇
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