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3973号
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3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1765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88249690X。
法定代表人:***军。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LED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91463487R。
法定代表人:解洋。
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2020年4月15日,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黎诗意
书记员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