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55号
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光电LED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竞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0781355。
委托代理人苏治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001504110053。
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C幢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山,董事长。
被告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140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总经理。
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商光电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广告公司)、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合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胡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一红、石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商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金、苏治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天,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商光电公司诉称:2013年5月28日,我公司与华威广告公司签订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华威广告公司制作安装LED显示屏,合同总金额为1,276,000元(人民币,下同),并对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方式、交货期、检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义合传媒公司对华威广告公司的全部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等义务,华威广告公司对此无异议,并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了工程验收“合格”的《LED显示屏验收报告》,但华威广告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20%预付款,对余款1,021,000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并无故拖延。2014年7月21日,在我公司要求下,华威广告公司就付款进度问题出具承诺函,承诺分三期支付。但华威广告公司仅支付了100,000元,还欠付921,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华威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计付。我公司认为,华威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在签发承诺函后亦未兑现,违约日期应从承诺付首期款日起计算,即2014年7月23日起算至我公司起诉日,华威广告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328,700元。对此款义合传媒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华威广告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921,000元及合同延期违约金2,328,700元(按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从2014年7月24日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为2,328,700元,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义合传媒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华威广告公司(甲方)与爱商光电公司(乙方)、义合传媒公司(居间担保人)签订《湖北爱商光电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LED显示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制作相应LED显示屏;合同总价1,276,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先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255,200,乙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货到现场安装完毕点亮后,甲方在点亮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82,800元;甲方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510,400元;质保金10%即127,600元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全部付清,甲方没有按上述进度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支付完货款后,甲方向丙方偿还丙方已付货款;自合同签订之日且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订金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货;甲方指定收货人王吉,董事长助理;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付。各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威广告公司向爱商光电公司支付了订金255,000元。2014年1月25日,华威广告公司王吉在爱商光电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上签署“合格”。2014年7月12日,华威广告公司向爱商光电公司出具《承诺函》:依据双方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显示屏制作合同约定,本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55,000元,应付未付货款为1,021,000元;2014年8月23日前支付382,800元(2014年7月23日前支付200,000元,2014年8月23日前支付182,800元)、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510,400元(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255,200元,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255,200元)、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27,800元。嗣后,华威广告公司除在2014年8月1日通过案外人武汉本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爱商光电公司支付100,000元外,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爱商光电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爱商光电公司提交的《湖北爱商光电LED显示屏订购合同》、《LED显示屏验收报告》、《承诺函》、《客户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被告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爱商光电公司与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签订的《湖北爱商光电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爱商光电公司向华威广告公司交付定作的LED显示屏后,华威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爱商光电公司支付定作报酬,其行为构成违约。华威广告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出具《承诺函》后,仅向爱商光电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尚欠报酬921,000元,爱商光电公司要求华威广告公司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爱商光电公司与华威广告公司约定,若华威广告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则应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爱商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系双方对付款期限的变更,华威广告公司未能按《承诺函》约定的分期期限付款,应按每期欠付报酬的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爱商光电公司要求其以92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义合传媒公司在《湖北爱商光电LED显示屏订购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约定“华威广告公司没有按进度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给爱商光电公司,则由其代为支付”,双方对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义合传媒公司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爱商光电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威广告公司、义合传媒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921,000元;
二、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按5‰/日标准向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2,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5,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5,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7,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798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550元,共计38,388元,由被告武汉华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迪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