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09837474P。
法定代表人:张从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广场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420074F。
法定代表人:王平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52620017H。
法定代表人:付严冬,该公司董事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88249690X。
法定代表人:张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光电LED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91463487R。
法定代表人:解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宋竞雄,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军、宋竞雄、***、徐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因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间未届满,其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国栋
审判员  彭 湃
审判员  代绍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