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光电LED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解洋,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祝 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莹
书 记 员  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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