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4885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新,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得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四方埔新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780XB。
法定代表人:刘炳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耐清。
被告:张晓娟,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光电LED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91463487R。
法定代表人:解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欧得亿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娟、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娟、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娟、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晓娟、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付  学  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仇淑清(兼)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