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联达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广联达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653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联达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26层2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娟,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鸿,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联达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广联达通公司向***支付使用场地租金25000元(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止);2.广联达通公司向***支付道路修复费用3000元;3.广联达通公司负责修复***的家堡坎,拒不修复的,向***赔偿堡坎修复费用23539元;4.广联达通公司向***支付误工费30000元;5.诉讼费用由广联达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广联达通公司承建北川羌族自治县S302线黄江大桥重建项目,广联达通公司就使用***家院坝堆放建筑材料进行协商,广联达通公司答应为***等附近村民修建一条匝道,***承诺如修建了匝道,就让广联达通公司免费使用院坝至2018年4月,即黄江大桥建设合同工期内。广联达通公司自2016年10月起在***院坝堆放砂石等建筑材料,2017年7月,广联达通公司未经***同意,将搅拌机、配料机建在***房屋旁,为使用上述机械,广联达通公司将***屋旁自建的毛路封堵至堡坎高度,导致***的货船无法在汛期来临之前运输上岸,***不得不新增防洪桩,并在汛期内自行看守。在广联达通公司使用搅拌机、配料机的过程中,由于重型机械的碾压,***自建的堡坎严重受损,广联达通公司项目负责人谭小锋在2019年5月13日明确表示在拆除搅拌机、配料机后,将恢复***道路并修复堡坎。但广联达通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向***支付场地使用租金。为降低损失,***在广联达通公司拆除搅拌机、配料机后,自行将广联达通公司堵塞的毛路恢复,将货船运输上岸。***认为,广联达通公司未履行修建匝道的承诺,***有权要求广联达通公司支付相应场地租金;广联达通公司未履行修复道路及堡坎义务,***自行修复的,该费用应由广联达通公司承担;广联达通公司堵塞***道路,导致***在汛期看守货船,应向***支付误工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主张的租赁物为位于四川省江油市住房前的院坝。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于本案***主张的租赁物属于不动产,应由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