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9号

***、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7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159694.4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川08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