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341号
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秀钟乡后街**。
负责人:李洋,乡长。
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88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提供了登记在李蕻羊(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名下川H0××**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888.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
二、对李蕻羊(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名下川H0××**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
案件受理费1034.0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秀钟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刘  兴  林
人民陪审员 帖  映  福
人民陪审员 张  如  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秋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