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969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397.74,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兴林
审判员  刘 利
审判员  杨正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