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1881号
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长卿镇牌坊街652-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24BDD0P。
法定代表人:任秀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幢E5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79182。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跃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蕾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