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丹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贺思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吴金培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柳沟镇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70000.00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

二、对吴金培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柳沟镇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受理费137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刘  兴  林

人民陪审员 帖  映  福

人民陪审员 叶  代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秋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