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0434号之一
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新城大市场7区5栋2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承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银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承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共计2882元,由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