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52号
申请人:湖南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514室。
法定代表人:罗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勇,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405。
法定代表人:谢鑫,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31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9月6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湖南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313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支行,账号:4305********),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527元,由申请人湖南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