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4407号
原告: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8楼802号。
法定代表人:杜孟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绵阳市涪城区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谢从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馨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