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铁门村。
法定代表人:胡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787号明月星城1栋2单元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8楼802号。
法定代表人:杜孟尧,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5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2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95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绵阳火车站支行账户(账号1293××××4345)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2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成都游乐园支行账户(账号4402××××6062)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02月23日至2022年02月2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