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807号
原告: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罗江镇红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润景园****。
法定代表人:熊曼。
原告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晟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3元,减半收取82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蔡建平
人民陪审员  卢 哲
人民陪审员  黄 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