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91民初417号
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6596361E。
法定代表人:许呈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依洁,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润景园**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1369212G。
法定代表人:熊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人民币(已减半收取),由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