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财保6号
申请人:蒋文,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聂强强
申请人蒋文、***与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5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收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第三人***位于顺庆区***老街2层房屋(建筑面积631.38平方米,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担保。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对担保物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收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位于顺庆区房屋(建筑面积631.38平方米,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