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财保92号
申请人:蒋文,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号*单元*层*号,身份证号:5113021985********。
申请人:***,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号*单元*层*号,身份证号:511302***********。
委托代理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聂强强
申请人蒋文、***与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川130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应收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提供第三人***位于顺庆区***老街2层担保房屋(建筑面积631.38平方米,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29**号)予以查封。
现申请人并未起诉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圣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应收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位于顺庆区***老街2层房屋(建筑面积631.38平方米,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29**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