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金犀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8994号
原告:合肥金犀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与宿松路交叉口口绿地中心C座10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MA2RHCW041。
法定代表人:丁文峰,监事。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北路吉瑞泰盛广场4-212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491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翠微路416号芙蓉社区36幢207室,身份证号码3401011974××××××××。
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1899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了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7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7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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