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269号

原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793258U。

法定代表人:刘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婕,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吉瑞泰盛广场4-2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4911J。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云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750号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8268J。

法定代表人:张纯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云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保单(保险单号码6663131181820200000192)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保单(保险单号码1335119192020000901)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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