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573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鑫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吉瑞泰盛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维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廷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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