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573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701号鑫冠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104371388。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吉瑞泰盛广场4-2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4911J.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0606。
法定代表人:孔维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廷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廷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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