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564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段**号鑫冠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7006104371388。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路吉瑞泰盛广场**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4911J。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路君临大厦**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0606。
法定代表人:孔维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廷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肥**县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珧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