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5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高砻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980674(1-1)。
法定代表人:姜绪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官飞社区万盛美食文化广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W46EXW。
经营者:蔡春霞,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
被执行人:韩旭,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尹鲁军,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钱世军,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0年的3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旭名下车辆一辆,未控制,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的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蔡春霞、尹鲁军、钱世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20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德雨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