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高砻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980674(1-1)。
法定代表人:姜绪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官飞社区万盛美食文化广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W46EXW。
经营者:蔡春霞,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
被执行人:韩旭,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尹鲁军,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钱世军,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被执行人韩旭、被执行人尹鲁军、被执行人钱世军银行存款4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