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民初196号
原告:安徽省翔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办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1918J。
法定代表人:张翔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长市红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92379739H。法定代表人:王月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施保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翔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红声置业有限公司、***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翔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翔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7元,减半收取计11053.5元,由原告安徽省翔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立龙
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
人民陪审员 陶长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