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5105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博览街1号商住楼01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52761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0011.50元,并承担受理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9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3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元,剩余执行款60000元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510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