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122号
原告:**,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琴,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叶尔肯别克,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渤坤,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武,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9区富贵小区1栋。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辉,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第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龙,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陈长武、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700元,退还8,675元。
审判员  朱家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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