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86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告:**,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 被告:阿勒***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9区富贵小区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阿勒***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泰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共同清偿***劳务费、机械费200,000元;2.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诚泰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81元;2.依法判令***、**、诚泰电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算为22,823元(按年利率3.75%,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3.由***、**、诚泰电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等。事实和理由:2020年-2021年,***与***口头协商,为**承建的阔***(哈克也来曼)110KV变电站10KV配套送出工程提供电力设施安装等。经核算,***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70,308元,扣除9%的税金、已付工程款20,000元后,尚欠***工程价款316,981元。2020年10月3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与***口头约定由***提供劳务、机械,系合同向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诚泰电力公司系涉案工程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根据***起诉书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送达回执为“未妥投-拒收”而无法通知**应诉,因***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