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2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男,1989年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新疆克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校四吉,男,1971年6月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勒***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校四吉、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