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阿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申请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1050004220024840(票面金额630000元)、票号1050004220024842(票面金额20000元)、票号1050004220024843(票面金额69300元),持票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营业室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蒋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