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执复3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泰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刚,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淑莹,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生,满族,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泰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顺公司)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溪县法院)(2022)辽05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溪县法院查明,2018年2月23日,本溪县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7)辽0521执325、326、3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个人独资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琦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你处材料款350000元至本溪县法院案件款专户。本溪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案件中,于2021年12月22日本溪县法院向异议人作出(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内容: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款项二十万元。逾期未追回的,本溪县法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本溪县法院认为,异议人对本溪县法院作出的(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溪县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受案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泰顺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申请复议称,本溪县法院(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请求撤销本溪县法院(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和(2022)辽05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本溪县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作出(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该《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内容为: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款项二十万元。逾期未追回的,本溪县法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对本溪县法院作出的《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提出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溪县法院向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作出的(2017)辽0521执字326号《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内容为“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款项二十万元。逾期未追回的,本溪县法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该《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是一种执行行为,因此,复议申请人泰顺公司对该《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