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8678号
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铁岭县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孤家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318933986K。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帅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官台工业园区。
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铁岭县分公司与被告辽宁帅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0元,免于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