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00976号
原告: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D22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霞,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