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行审1号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63350.00元。申请执行费2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15432.0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自动履行50268.00元,合计165700.00元(包含执行费23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33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行审1号的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行审1号的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