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街腰。
法定代表人:任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该单位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奥特莱斯世界名品折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600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18.00元,退还原告40118.00元,由原告负担4900.00元。
审 判 长 孙 冠 军
审 判 员 逯志英
人民陪审员 陈艳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雪飞